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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999brain.com        时间:2012-01-20   来源:医务处   编辑:闫姗姗   阅读:12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基本方针。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不断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省当前中医药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以利于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计划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分立项资助和立项非资助两类。面上项目实行专家评议,择优立项。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六条  科研计划立项面向全省,在我省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药研究的在职科技工作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和获得硕士学位者均可提出申请,不具有中级技术职务者须经二位高级技术职务同行专家推荐,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推荐专家。其中在读研究生(不包括本单位在职硕士生和博士生)不能作为项目申请者;
    第七条  计划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
    二、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及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有较大意义。
    三、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着眼于解决中医药医疗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充分体现我省中医药研究的特色和优势。
    四、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并能保证相应的研究时间。
    五、研究目标明确,可望2—3年内取得预期结果。
    六、必须提供由广东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检索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七、研究用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环境设施须取得合格证。
    八、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对如下性质的科研项目,将优先资助。
    一、解决我省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包括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及老年病等的治疗研究。
    二、中药新药现代化研究与开发。
    三、我省常用南药和道地药材品种整理开发和质量标准研究。
    四、影响中医药行业发展的重大理论研究。   
    五、总结、整理、研究我省著名中医的诊疗经验和学术思想。
    六、阐明中医立法处方原理及用药规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申请每年受理1次,在每年4月30日前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和所需时间,申请者(课题负责人)每年申请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只能一项,其在研的项目已达二项者不得再申请;已承担的计划项目若未能如期完成者,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负责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科研课题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以及参加厅(局)级以上项目数进行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的证明材料。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申请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书》、查新报告(一式五份)和项目申请函,由各地市卫生局、高等医药院校、厅直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按规定时间报送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业务处。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力求做到认真、公正、合理、公平。
    第十五条  由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广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审定结果行文下达。
    第十六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出,逾期按行文公布结果执行。
    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广东省中医药管管局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每年9月30日前各项目承担者须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业务处提交《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研究课题档案。
    第十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有权取消立项并要求立项者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二、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按以下规定报批和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仍继续担任该课题的负责人时,在能确保研究工作条件和时间前提下,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报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课题可继续。
    (二)课题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继续开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束时采用结题或鉴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由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课题所在单位要为课题验收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课题验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及时办理结题或申请鉴定,并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一式二份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结题报告。
    三、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学术论文、专著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证明等)。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研究一般要求鉴定,不鉴定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须注明“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究项目”字样,不注明的文章、报导、资料等,不得做为该科研项目结题或鉴定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结题或鉴定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广东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制定的广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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