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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http://www.999brain.com        时间:2012-01-20   来源:医务处   编辑:闫姗姗   阅读:8704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参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必须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提高我省医学科技水平,以防病治病为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疾病的关键技术难点,解决卫生事业管理重大的理论和方法问题。
    第四条  科研基金设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第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分立项资助管理和立项非资助管理两类。科研基金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和签订合同计划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主要研究领域以我省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防治技术为主。对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省学科优势以及引进、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科研基金项目条件
    一、申请研究项目,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并经过本部门(院校、单位)立项的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为3至5年。
    二、在我省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科研基金,第一申请者必须是在职人员。重点项目第一申请者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面上项目第一申请者必须是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下同)的技术人员;青年基金第一申请者必须是35周岁以下(含 35岁)、未获得本青年基金资助过的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学成回国人员申请的项目,特别是从国外引进的先进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三、申请科研基金凡需使用实验动物的,必须出具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四、申报项目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查新证明。
    第八条  科研基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须按科研基金种类申报填写《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书》(下统称申请书),经单位审核,由主管部门(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等)审核后汇总统一上报。
    二、重点项目每三年受理一次,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请书按广东省卫生厅98年版规格要求,一式5份于当年度1月15日前连同录入磁盘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作为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用。
    三、申请书各栏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电脑打印,手续齐全合作单位的要求合作者和合作单位签名盖章。
    第九条  科研基金的评审与立项
    一、省卫生厅按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二、立项管理的项目(含资助和非资助项目)由我厅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将申请书返回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三、资助经费按立项管理项目资助额下发给各申报单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费单列管理的申报部门以立项管理为主,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立项管理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立项管理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写成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统一使用我厅下发的经费使用登记本,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具体参照《广东省“五个一科教兴医工程”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粤卫[1996]284号)执行。
    第十三条  立项非资助项目,经费由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落实,由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研究结束时,要验收总结,填报结题报告书,两个月内报省卫生厅。
    第十五条  承担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者,第一申请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六条  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我厅有权终止该课题的研究及取消该项目立项,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单位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基金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权益,由承担单位和管理部门共享,具体由有关各方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中医药类(含中西结合和民族医学)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我厅一九八七年十月颁布的《广东省医药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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