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999brain.com 时间:2017-09-01 编辑:lsw 阅读:10905
一、禁止事项:
1.禁止医生不亲自诊查病人开具处方、书写病历和签署病情证明。
2.禁止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 超量开具处方。急诊处方量不能超过3天,医保处方量不能超过7天,精神二类处方量不能超过7天,慢病处方量不能超过30天。
二、开取方法:
1.指定慢性病门诊病人、特定项目门诊病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上级医院就诊时,要由被委托人带患者和患者的病历先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确认并出具代开处方证明,由被委托人持病人原确诊的病历资料+代开处方证明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代病人在原确诊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和特定项目门诊处方。
2.因跨省(市、自治区)或跨地级市等路程原因无法亲自就诊且当地无法开具处方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不允许同一病人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科室重复开具相同药品处方。
以上规定摘自粤卫办函【2017-2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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